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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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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經鑑別屬被害人,其有安置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1條,當檢察官在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的偵查中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立即進行被害人的鑑別。而在法院審理中,如果發現疑似被害人,則應由該管檢察官負責處理。一旦確定為被害人,如果有必要安置,治安機關應當立即協調相關安置機構,並護送被害人到安置機構進行安置。這樣的安置措施旨在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和安全。例如,如果在調查中發現一名涉嫌被賣淫的人可能是受害人,檢察官應立即進行鑑別程序以確定其身份,然後將該案件交由相關的檢察官進一步處理。如果確定該人是受害人且需要安置,治安機關應協調安置機構,將該受害人送至安置機構接受保護和支援。

  • 人口販運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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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發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