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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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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 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商輔導、醫療協助。 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四、協助宣導:協助辦理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及相關宣導。 五、福利服務:福利諮詢、各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六、其他服務:住宿與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娛樂及返國(家)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多項服務給予被害人,包括庇護安置、個案輔導、法律協助、協助宣導、福利服務及其他服務。這些服務的內容如下: 1. 庇護安置:提供適當的住所,提供被害人安全與庇護。 2. 個案輔導:提供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個案安全計畫、提供轉介給心理諮商輔導、以及提供醫療協助等。 3. 法律協助:協助被害人陪同偵訊、出庭,並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4. 協助宣導:協助被害人認識跨國人口販運議題,並提供相關宣導。 5. 福利服務:提供福利諮詢,以及轉介至各種福利服務資源。 6. 其他服務:提供住宿和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娛樂,以及返國協助等。 根據台灣人口販運防制中心提供的資料,該中心是台灣政府的主管單位,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處理與人口販運有關的事務。另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如需提供服務,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民間團體來執行,而這些服務的提供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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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