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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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3條,如果跨國(境)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偵辦或審理的情況,延長其停(居)留期間。這條法條是為了保護跨國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在他們獲得合法停(居)留許可的情況下,如果有需要延長停(居)留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考量案件的特殊性來作出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內政部,2018年修正。
- 人口販運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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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