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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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4條,被害人經主管機關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後,可以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直接申請核發聘僱許可,獲得許可後可以在臺灣地區工作,但聘僱許可期間不得超過臨時停留許可期間。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需要備齊申請書和有效期限超過30天的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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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