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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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7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在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的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這意味著當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做出相關決定時,必須將該決定通知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便該署掌握相關資訊並做必要處理。 根據我所了解的相關資料,該法條是為了加強對跨國人口販運的防制以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而制定的。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相關單位可以及時了解到被害人的情況,並在必要時提供相應的協助和保護。 此外,根據現行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促進國內外移民事務,包括出入國管理、居留、簽證等相關事務。因此,當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的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必須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便該署對相關移民事務進行適當的處理。 (資料來源:《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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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