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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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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申請時,其臨時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未滿三十日。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撤銷廢止。 三、未備具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四、繳交不實之申請文件。
  2. 2.被害人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6條,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不得有以下情形: 1. 申請時,臨時停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未滿三十日。 2. 臨時停留許可證被撤銷或廢止。 3. 未補正通知要求補正文件,屆期未補正。 4. 提交虛假的申請文件。 如果被害人在臺灣地區工作時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其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被撤銷或廢止。 參考資料: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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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申請時,其臨時停留許可證之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