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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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6條,被害人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不得有以下情形: 1. 申請時,臨時停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未滿三十日。 2. 臨時停留許可證被撤銷或廢止。 3. 未補正通知要求補正文件,屆期未補正。 4. 提交虛假的申請文件。 如果被害人在臺灣地區工作時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其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被撤銷或廢止。 參考資料: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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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