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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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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2. 2.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即移請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
  3. 3.司法警察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4. 4.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5. 5.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
  6. 6.前項異議,原鑑別機關(單位)認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後,應於十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7. 7.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8. 8.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規範司法警察鑑別程序,受鑑別人對結果不服可於20日內提異議,異議結果未定前不得遣返出國。

Q · 被鑑別為非法移工不是被害人,還能翻案嗎?

可以,20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機關提異議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第五項,受鑑別人對鑑別結果不服,可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原機關10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上級10日內決定。第八項保護傘:鑑別或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給被誤判者完整救濟空間。

白話解讀

司法警察手裡握著一個決定權,這個決定權聽起來像公文流程,但它是一個人命運的閘門。當外籍移工、漁工、被誘騙來台的人被查獲時,警察進行的「鑑別」會在文件上寫下:是「人口販運被害人」(進入保護程序,可以拿到居留許可和工作權),還是「非法移工」(被收容、遣返)。同一個人,同一段遭遇,鑑別結果不同,後半生就走在兩條完全不同的路上。第11條給了被誤判的人一個關鍵的反擊空間:對鑑別結果不服,有20天可以提書面異議,而且異議結果出來前,移民署不能把你趕出國。聽起來像程序細節,但對被誤判的人來說,這20天就是他能不能翻身的緩衝區。

法律定性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為被害人鑑別程序之核心規範,規定司法警察查獲疑似案件時應即進行鑑別,鑑別人員於程序前須告知受鑑別人後續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受鑑別人對結果不服可於20日內以書面提異議,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保障潛在被害人之程序救濟權與人身自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別不利但我不會寫中文,怎麼提異議?

可以委託 NGO 或律師代為書寫,書面遞交日期以送達原鑑別機關的日期為準。本條第五項規定要以書面敘明理由,沒規定必須是中文,但實務上中文書寫成功率較高。內行人提示:第一週就聯繫 NGO 很重要,因為要時間蒐集事證、寫理由,第15天才開始幾乎來不及。

Q2鑑別結果出來前警察可以遣返我嗎?

不可以。本條第八項明文規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這是這條最重要的保護傘。如果移民署在這期間試圖遣返,就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內行人提示:保留鑑別通知書影本和異議書收件回執,這是你不被遣返的法律依據。

Q3警察說我違法工作就要遣返,沒做鑑別怎麼辦?

鑑別是法定程序,本條第一項明文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鑑別,沒做就是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跟警察互動的紀錄(時間、地點、警員姓名編號),這些是事後對機關提出異議或行政救濟的關鍵證據。

Q4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是什麼?

司法警察查獲疑似案件時的法定身分判定程序,結果分為被害人(進入保護程序)或非當事人(可能被收容遣返)兩條完全不同路徑。

Q5鑑別異議是什麼?

受鑑別人對鑑別結果不服,於20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機關提出之程序內救濟,與訴願法訴願不同。

Q6鑑別通知書是什麼?

司法警察作成鑑別結果後送達受鑑別人的書面文件,記載結果與救濟方式,送達翌日起算20日異議期。

Q7什麼叫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33條構成要件,被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從事性交、勞動或摘取器官之人。

Q8鑑別異議怎麼提?

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遞送,中文書寫成功率較高,可委託 NGO 或律師代筆。

Q9鑑別異議要花多少錢?

異議程序本身不收費,NGO 協助多為免費,委託律師費依個案約 2-5 萬元,法律扶助基金會可申請扶助。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人口販運被害人?

工資紀錄被扣留、護照被沒收、被限制行動自由、債務約束證據、雇主威脅錄音、目擊證人陳述等。

Q11鑑別前警察沒告知後續流程怎麼辦?

違反第11條第四項告知義務,屬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書中主張的核心理由,實務上機關更正機率較高。

Q12鑑別異議 vs 訴願差在哪?

鑑別異議20日內提原機關、20日內決定、不可再救濟;訴願30日內提、3-6月決定、可再行政訴訟。期間更短但更快定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鑑別異議(本條)訴願法訴願
救濟對象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結果一般行政處分
期間送達翌日起20日送達翌日起30日
處理時限原機關10日+上級10日=20日原則3個月可延長3個月
後續救濟結果送達後不得再聲明不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暫緩執行結果未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法定)原則不停止執行,須另聲請

鑑別異議(本條)

救濟對象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結果
期間
送達翌日起20日
處理時限
原機關10日+上級10日=20日
後續救濟
結果送達後不得再聲明不服
暫緩執行
結果未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法定)

訴願法訴願

救濟對象
一般行政處分
期間
送達翌日起30日
處理時限
原則3個月可延長3個月
後續救濟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暫緩執行
原則不停止執行,須另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人身取引対策行動計画(2014/2022改定)被害者認知ガイドライン
韓國인신매매등 피해자보호법(2021 제정) 제22조
德國§ 25 Abs. 4a AufenthG(被害者居留權)+ § 232 StGB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2-3 + Dispositif national d'identification (DNIVT)
美國TVPRA § 107(b)(1)(E) Continued Presence + T-Visa iden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80112 制定)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即應注意是否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所定情形,並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基於保障人權,於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至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則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以即時安置保護被害人。   三、為利司法警察、檢察官得以順利鑑別疑似被害人,爰於第三項明定渠等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如協助安撫被害人不穩情緒,或由通譯人員協助語言翻譯等,另為保障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渠等亦得請求相關人員之協助。   四、為保障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第四項明定鑑別前司法警察應告知疑似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1120519 全文修正)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即移請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   司法警察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原鑑別機關(單位)認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後,應於十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除司法警察機關外,尚包含由司法警察單位執行者,如內政部移民署設置於各地方之專勤隊(屬司法警察單位),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二、考量檢察官係決定犯罪案件起訴與否,較無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業務,為符合實務運作情形,第二項有關檢察官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事項,予以刪除,修正為檢察官發現或知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即移請或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被害人之鑑別,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非本國籍人口販運疑似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對於我國司法程序陌生,一旦接受司法警察等詢(訊)問時,多有情緒不穩定情事,且常難以配合偵審程序,為加強安撫及保護,使其有效理解我國司法程序及鑑別後可獲服務措施,並求偵審程序進行順遂,實應由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陪同在場及協助辦理被害人鑑別,又本國籍疑似被害人於少數案件中,亦有上述疑慮情事。由於原第三項規定之鑑別程序,係明定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實務上,由司法警察依個案情事判斷,過於寬鬆,恐有應請求而未請求之情事,爰修正為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之規定,俾強化對於疑似被害人之保護。又因已規定對於被害人鑑別應請求社工人員或專業人員協助,後段有關疑似被害人得請求上開人員協助之規定,爰予刪除。   四、為加強保護疑似被害人受鑑別權益,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規定書面告誡之救濟程序,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針對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已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及其受理異議之處理程序,俾及時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護。   五、為明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第五項規定提出異議之程序,對於四大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之鑑別實務及其上級機關(單位)組織體例,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執行鑑別單位分為如下:     1.各直轄市分局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司法警察單位)、婦幼警察隊、少年警察隊、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司法警察機關),其上級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機關)。     2.各縣(市)分局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婦幼警察隊、少年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刑事警察大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機關)。     3.各專業警察機關(例如刑事警察局、港務警察總隊等)之權責單位(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各專業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鑑別單位為各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各地區分署(司法警察機關)。    (三)法務部調查局:執行鑑別單位為各直轄市調查處、福建省調查處及航業調查處(司法警察機關)、各縣(市)調查站(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司法警察機關)。    (四)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鑑別單位為各地方專勤隊、港口國境事務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單位為各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司法警察單位)。   六、增訂第七項,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七、為保護疑似被害人之權利,爰增訂第八項規定,明定疑似被害人經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八、第四項未修正。

  • 司法警察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即應注意是否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所定情形,並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基於保障人權,於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至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則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以即時安置保護被害人。   三、為利司法警察、檢察官得以順利鑑別疑似被害人,爰於第三項明定渠等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如協助安撫被害人不穩情緒,或由通譯人員協助語言翻譯等,另為保障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渠等亦得請求相關人員之協助。   四、為保障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第四項明定鑑別前司法警察應告知疑似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1120519 全文修正)

一、實務上,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除司法警察機關外,尚包含由司法警察單位執行者,如內政部移民署設置於各地方之專勤隊(屬司法警察單位),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二、考量檢察官係決定犯罪案件起訴與否,較無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業務,為符合實務運作情形,第二項有關檢察官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事項,予以刪除,修正為檢察官發現或知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即移請或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被害人之鑑別,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非本國籍人口販運疑似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對於我國司法程序陌生,一旦接受司法警察等詢(訊)問時,多有情緒不穩定情事,且常難以配合偵審程序,為加強安撫及保護,使其有效理解我國司法程序及鑑別後可獲服務措施,並求偵審程序進行順遂,實應由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陪同在場及協助辦理被害人鑑別,又本國籍疑似被害人於少數案件中,亦有上述疑慮情事。由於原第三項規定之鑑別程序,係明定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實務上,由司法警察依個案情事判斷,過於寬鬆,恐有應請求而未請求之情事,爰修正為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之規定,俾強化對於疑似被害人之保護。又因已規定對於被害人鑑別應請求社工人員或專業人員協助,後段有關疑似被害人得請求上開人員協助之規定,爰予刪除。   四、為加強保護疑似被害人受鑑別權益,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規定書面告誡之救濟程序,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針對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已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及其受理異議之處理程序,俾及時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護。   五、為明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第五項規定提出異議之程序,對於四大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之鑑別實務及其上級機關(單位)組織體例,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執行鑑別單位分為如下:     1.各直轄市分局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司法警察單位)、婦幼警察隊、少年警察隊、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司法警察機關),其上級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機關)。     2.各縣(市)分局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婦幼警察隊、少年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刑事警察大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司法警察機關)。     3.各專業警察機關(例如刑事警察局、港務警察總隊等)之權責單位(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各專業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鑑別單位為各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各地區分署(司法警察機關)。    (三)法務部調查局:執行鑑別單位為各直轄市調查處、福建省調查處及航業調查處(司法警察機關)、各縣(市)調查站(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司法警察機關)。    (四)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鑑別單位為各地方專勤隊、港口國境事務隊(司法警察單位),其上級單位為各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司法警察單位)。   六、增訂第七項,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七、為保護疑似被害人之權利,爰增訂第八項規定,明定疑似被害人經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   八、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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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檢察官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