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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2.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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