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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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販運防制法法規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4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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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