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4

  1. 1.被害人申請居留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經鑑別為被害人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內政部發居留證,其有效期間一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3. 3.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4. 4.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居留經許可者,其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不得一年。
  5. 5.經許可居留或延長居留者,得持憑居留證及有效證件多次入出國(境)。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被害人申請居留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經鑑別為被害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