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 9 條
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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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之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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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