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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9

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之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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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