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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11

  1. 1.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須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受有危害之虞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2. 2.前項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偵查名詞
  • 期間名詞
  • 之虞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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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須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受有危害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