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至醫療機構診療之必要時,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指派專人陪同,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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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至醫療機構診療之必要時,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指派專人陪同,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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