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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3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下列當處所: 一、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由機關以公設民營、委託民間團體或其他方式設置之處所,並得視實際情形,與勞資爭議或其他有安置需要者合併設置,且由該處所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安置服務處所:經相關主管機關評估後,依被害人意願,同意前往之親友住(居)所或其他適當處所,且由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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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