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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以下簡稱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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