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根據該法規可知,內政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內政部有權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管採樣機構的執行,並負責確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此外,內政部也必須確保採樣檢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 參考資料: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cao_stat/news_detail.aspx?sn=750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