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2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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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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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根據該法規可知,內政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內政部有權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管採樣機構的執行,並負責確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此外,內政部也必須確保採樣檢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 參考資料: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cao_stat/news_detail.aspx?sn=7506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下設有刑事警察局,專司刑事犯罪偵查及鑑識,該局具有去氧核醣核酸鑑識、分析之儀器及專業人員。此外,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亦長期進行DNA鑑定研究,並曾獲國科會獎勵,為DNA鑑識另一智庫。 三、DNA資料庫之建立宜由鑑識、分子生物、統計、電腦等學者專家共同規劃,故實驗室品質、鑑定人員素質、鑑定結果正確性評估等,均需詳加規範、監督,爰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該部並得設或指定專責機關,如刑事警察局辦理本條例有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內政部警政署下設有刑事警察局,專司刑事犯罪偵查及鑑識,該局具有去氧核醣核酸鑑識、分析之儀器及專業人員。此外,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亦長期進行DNA鑑定研究,並曾獲國科會獎勵,為DNA鑑識另一智庫。 三、DNA資料庫之建立宜由鑑識、分子生物、統計、電腦等學者專家共同規劃,故實驗室品質、鑑定人員素質、鑑定結果正確性評估等,均需詳加規範、監督,爰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該部並得設或指定專責機關,如刑事警察局辦理本條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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