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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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根據該法規可知,內政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內政部有權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管採樣機構的執行,並負責確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此外,內政部也必須確保採樣檢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 參考資料: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cao_stat/news_detail.aspx?sn=750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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