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去氧核醣核酸:指人體中記載遺傳訊息之化學物質。 二、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指採自人體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 三、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指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以科學方法分析,所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 四、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指主管機關所採用之鑑定系統,在特定人口中,去氧核醣核酸型別重複出現之頻率。 五、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指主管機關所建立儲存去氧核醣核酸紀錄之資料系統。 六、去氧核醣核酸人口統計資料庫:指主管機關所建立關於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之資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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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3條的定義,以下是對該條例各項、款的釋義: 一、去氧核醣核酸:在本條例中指的是人體中記載遺傳訊息之化學物質。 二、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指的是從人體中採集的生物樣本,其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 三、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指的是對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進行科學方法分析後所取得,能夠識別基因特徵的資料。 四、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是指主管機關所採用的鑑定系統,在特定人口中,特定去氧核醣核酸型別重複出現的頻率。 五、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是指主管機關所建立的儲存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的資料系統。 六、去氧核醣核酸人口統計資料庫:是指主管機關所建立的關於去氧核醣核酸型別出現頻率的資料系統。 在這些定義中,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DNA-STR型別的鑑定系統,可以在特定人口中計算出特定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的重複出現頻率,這種計算是基於去氧核醣核酸人口統計資料庫中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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