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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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四、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五、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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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4條,主管機關的權責涵蓋以下事項: 1. 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2. 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3. 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的請求,提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4. 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5. 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 參考資料: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00101)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4 制定)
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四、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五、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有關事項,應執行事項,主要有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並建立相關紀錄、資料庫,並從事去氧核醣核酸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協助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進行犯罪之偵查或審判,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明定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有關事項,應執行事項,主要有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並建立相關紀錄、資料庫,並從事去氧核醣核酸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協助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進行犯罪之偵查或審判,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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