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 十一、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