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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學者、專家十人。 十、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2. 前項委員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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