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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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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未依規定於限令期限內自行出國。 二、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居所。 三、因行蹤不明遭查獲。 四、有事實認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五、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六、受外國政府通緝,並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 七、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2. 2.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於查獲或發現前,主動表示自願出國,經移民署查無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情事者,移民署得准予其於一定期限內辦妥出境手續後限令於十日內自行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外國人在符合《外國人入出境及停留居留法》第36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內政部移民署可以在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在十日內自行離開國家。但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強制驅逐出國: 1. 未在限令期限內自行離開國家; 2. 在台灣地區沒有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3. 因行蹤不明被發現; 4. 有事實認定存在逃逸或不願自行離開國家的危險; 5. 在法院判決時被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6. 被外國政府通緝並經該外國政府請求協助; 7. 其他會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等的危險。 另外,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在被查獲或發現之前,自願表示願意離開國家,並經移民署查無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的情況下,移民署可以准許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出境手續,並限令其在十日內自行離開國家。 範例: 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款,如果一名外國人在限令期限內沒有自行離開國家,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遊客的停留簽證已經過期,但他仍然在國內逗留超過限定期限且拒絕自行離開,移民署可以採取強制驅逐出國的措施。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移民署官方網站,《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475/5478/141672/141922/14195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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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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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