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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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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時表示法律意見。
  2. 2.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3. 3.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當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後,若需要強制驅逐該外國人出境,應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在審查會決議之前,不能執行強制驅逐出境的措施。然而,如果該外國人涉及到《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管理法》第36條第4項的情形之一,則可以不經審查會審查,直接進行強制驅逐出境的行動。 參考資料: - 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經移民署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依據移民署發布的《外國人移民署審查會議辦法》,審查會由移民署組成,成員包括移民署的相關官員和專家或學者代表等。審查會將審查該外國人是否符合強制驅逐出境的條件,並提出建議或決議。 - 根據《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管理法》第36條第4項的規定,外國人有違反該法第31條第1項的情形之一(即在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那麼移民署可以直接進行強制驅逐出境的行動,而不需要經過審查會的審查程序。 範例: 假設X國籍的外國人在台灣停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延期,移民署認定他違反了《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移民署可以直接對他進行強制驅逐出境,無需經過審查會的審查程序。因此,X國籍的外國人可以被強制驅逐出境。

  • 律師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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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當事人陳述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