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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時表示法律意見。
  2.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3. 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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