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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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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
  2. 2.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 二、建檔總數。 三、比中案件數。 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公告本條例的執行情形。公告內容應包括新增及刪除的建檔數量、建檔的總數量、比中案件的數量以及型別出現頻率的引用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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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