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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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
- 2.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 二、建檔總數。 三、比中案件數。 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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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公告本條例的執行情形。公告內容應包括新增及刪除的建檔數量、建檔的總數量、比中案件的數量以及型別出現頻率的引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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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