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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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應定期查核 DNA 資料庫中嫌疑人資料,其建置逾二年且判決確定與否不明者,應請法院或檢察官協助查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採樣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軍事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應予刪除。 二、被採樣人受起訴處分而案件繫屬法院,或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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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刑事局對DNA資料庫中嫌疑人資料的查核程序和相應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刑事局應定期查核資料庫中的嫌疑人資料,如果建置超過兩年且判決確定與否不明,則應請法院或檢察官協助進行查明,並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被採樣人受到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軍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則應予以刪除該人的資料。 2. 如果被採樣人受到起訴處分並且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的案件,則可以不予刪除該人的資料。 參考資料: -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
- 核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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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