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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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NA 資料庫資料之刪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採樣人死亡後已超過十年者,得辦理刪除。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刪除。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刪除。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刪除。
- 2.辦理前項資料刪除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
- 3.辦理第一項刪除應作成紀錄,該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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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DNA資料庫中的資料進行刪除時,需遵從以下規定: 1. 在被採樣人死亡後超過十年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刪除。 2. 對於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被採樣人,經定期審核確認後應進行刪除。 3. 對於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提出刪除申請的被採樣人,經審核確認後應立即進行刪除。 4. 對於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刪除。 此外,如果被採樣人的資料同時涉及其他根據本條例應進行強制採樣案件,則可以不予刪除。 在進行前述資料刪除之前,需要製作一份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定期對被採樣人進行審核確認後,方能進行刪除。例如,當被採樣人符合定期審核確認的資格,並通過了相關審核程序後,方可進行資料刪除。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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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