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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2 條

  1. 1.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2. 2.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
  3. 3.第八條第一項之證明書,應記載被採樣人前項之權利。
  4. 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採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5.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鑑定、儲存、管理、銷毀與紀錄之建立、使用、提供、刪除及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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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和存儲的樣本和記錄,應至少保存十年;被採樣人死亡後的十年內,則應至少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2. 根據第五條接受採樣的人,如果受到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和記錄;被採樣人也可以申請刪除。但是,如果涉及其他案件有應強制採樣的情況,可以不予刪除。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3. 第八條第一項的證明書應該記載被採樣人的權利,也就是須告知被採樣人有權利刪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和記錄。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4.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採集準則由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5.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鑑定、儲存、管理、銷毀以及紀錄的建立、使用、提供、刪除和監督管理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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