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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1 條(去氧核醣核酸資料之儲存與保管)

  1. 1.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取得之被告及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犯罪嫌疑人之去氧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2. 2.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保管或持有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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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1條,主管機關應該妥善地儲存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的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並建立紀錄和資料庫。根據法條的第2項,這些樣本、紀錄和資料庫除非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主管機關不能洩漏或交給他人。同樣,保管或持有這些樣本的機關也不能洩漏或交付他人。 撰寫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的目的是為了犯罪調查和司法程序中的證據鑑定。該法條規定了有關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儲存和保管的規則。根據該法條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對收集到的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進行儲存,並建立相應的紀錄和資料庫,以確保這些樣本的安全性和準確性。此外,根據該法條第11條的第2項,主管機關不得將這些樣本、紀錄和資料庫交給他人,也不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洩漏這些樣本的相關信息。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資料安全,同時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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