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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1 條
(去氧核醣核酸資料之儲存與保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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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對依本條例取得之
被告
及經
司法警察
機關移送之
犯罪嫌疑人
之去氧
核
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主管機關
非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保管或
持有
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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