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0 條(執行採樣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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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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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0条,进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时应遵循医学上认可的程序和方法,并应注意被採樣人的身体和名誉。我不知道该法条的任何相关信息或例子。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4 制定)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
立法理由明定於強制採樣時,應以科學方法為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不當侵害被採樣人之身體權及名譽權,爰為本條規定。
- 核名詞
(0880114 制定)
明定於強制採樣時,應以科學方法為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不當侵害被採樣人之身體權及名譽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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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