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9 條(志願自費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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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9條,當需要尋找或確定血親關係時,可以請求進行志願自費採樣。然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若要請求採樣,應該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社會行政機關或警政機關的協助。 依據上述法條,例如在一起爭議中,一名限制行為能力的個體想要確認他或她的親子關係,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代為請求進行志願自費採樣以進行鑑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4 制定)
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之血親者,得請求志願自費採樣。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請求,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社會行政機關或警政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緣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88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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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