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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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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 DNA 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 DNA 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進行DNA樣本採集後,如果相關案件尚未移送給檢察機關,則樣本暫存於刑事局。待案件確定是否移送後,再進行適當的儲存或銷毀措施。 這項規定主要是確保司法警察機關在採集DNA樣本後的適當處置程序。例如,如果案件最終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審理或已過了保存期限,則可以根據規定進行樣本的銷毀。同時,如果案件需要進一步調查或移送給檢察機關,則可以進行適當的儲存以確保樣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2006)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295436915270.pdf

  • 司法警察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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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 DNA 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 DNA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