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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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進行DNA樣本採集後,如果相關案件尚未移送給檢察機關,則樣本暫存於刑事局。待案件確定是否移送後,再進行適當的儲存或銷毀措施。 這項規定主要是確保司法警察機關在採集DNA樣本後的適當處置程序。例如,如果案件最終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審理或已過了保存期限,則可以根據規定進行樣本的銷毀。同時,如果案件需要進一步調查或移送給檢察機關,則可以進行適當的儲存以確保樣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2006)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295436915270.pdf
- 司法警察名詞
- 鑑定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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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