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 DNA 樣本,維護 DNA 樣本安全。專責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銷毀外,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來管理DNA樣本,並確保其安全。專責人員有保密的義務,除非根據第四條或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銷毀程序,否則不能轉交給其他人。這個法規的目的是保護DNA樣本的安全和保密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刑案的嫌犯的DNA樣本被收集並保存在刑事局的證物庫中,根據此法規,只有被指派為專責人員的人才能夠接觸和管理這個樣本,並且有保密的義務。其他人,包括刑事局內的其他人員或外部的機構或個人,都不能取得這個DNA樣本,除非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