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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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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 DNA 樣本,維護 DNA 樣本安全。專責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
第四條或第七條
規定辦理銷毀外,
非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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