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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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NA 樣本之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採樣人採樣後超過十年者,得辦理銷毀。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銷毀。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銷毀。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銷毀。 五、被採樣人所涉案件非以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罪辦理移送者,應辦理銷毀。
- 2.辦理前項銷毀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銷毀。
- 3.DNA 樣本之銷毀應每年定期辦理。銷毀作業應會同監督單位進行,並作成銷毀紀錄,該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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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DNA樣本的銷毀,以下列規定進行辦理: 1. 銷毀條件: 1. 根據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採樣人採樣後超過十年者,可以辦理銷毀。 2. 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經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銷毀。 3. 被採樣人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立即辦理銷毀。 4. 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立即辦理銷毀。 5. 被採樣人所涉案件非以本條例第5條所列之罪行處理移送者,應辦理銷毀。 2. 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時,可以不予銷毀。 3. 銷毀程序: - 應每年定期進行DNA樣本的銷毀作業。 - 銷毀作業應與監督單位合作進行。 - 並應製作銷毀紀錄,該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舉例:根據監督單位的年度計劃,每年都進行DNA樣本的銷毀作業。在進行銷毀時,必須與監督單位合作進行,並且留下銷毀的紀錄,該紀錄需要保存至少五年的時間。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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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