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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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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建立之 DNA 資料庫,區分為尚未判決確定之
犯罪嫌疑人
或
被告
資料(以下簡稱嫌疑人資料)與有罪判決確定之犯罪人資料。刑事局對於嫌疑人資料應依
第十三條
規定定期查
核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其資料移至犯罪人資料。
刑事局應確保 DNA 資料庫資訊安全,定期進行維護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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