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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 DNA 資料庫,區分為尚未判決確定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資料(以下簡稱嫌疑人資料)與有罪判決確定之犯罪人資料。刑事局對於嫌疑人資料應依第十三條規定定期查,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其資料移至犯罪人資料。
  2. 刑事局應確保 DNA 資料庫資訊安全,定期進行維護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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