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刑事局 DNA 資料庫之建立者及使用者對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經授權後方可登錄使用,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
- 2.前項建立者及使用者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未接受教育訓練者,不得授權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DNA資料庫的建立者及使用者有保密義務,必須經過授權才能登錄和使用資料,除非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否則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此外,建立者及使用者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未接受教育訓練的人不得被授權登錄。 參考資料: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