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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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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
  2. 2.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行政法院與受訊問端即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間,其遠距訊問設備能否通聯。 二、受訊問端能否適時提供行政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3. 3.行政法院依第一項決定為遠距審理者,於必要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訊問端協助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4. 4.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如認改以移送受收容人到院審理為適當者,應即將到院審理之時間通知移民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释和釐清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该法条规定了行政法院收到收容聲請事件后的作业程序。以下是该法条的逐条解释: 1. 根据行政法院收到收容聲請事件后,法院应立即分配给承辦法官进行处理。承辦法官在分案后应根据聲請或根据职权尽快决定是否采取遠距審理方式。 2. 行政法院决定是否采取遠距審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 行政法院及受讯问地点(即收容人所在的收容所)之间的遠距訊问设备是否能够通联。 b. 受讯问地点是否能够及时向行政法院提供必要的协助。 c. 陈述人是否能够自由和真实地陈述。 d. 其它可能影响真实发现或审判公平的情况。 3. 行政法院决定采用遠距審理时,如果必要,可以指派相关人员到受讯问地点协助进行审理程序和其他相关事宜。 4. 在进行遠距審理时,如果行政法院认为将收容人送到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当,应立即通知移民署安排收容人到法院出席审理。 这些解释是基于相关法规的最新资料,以解释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名詞
  • 審酌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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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