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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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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
  2. 2.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拘束其身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7條,移民署在進行遠距審理時,應該讓受收容人在所在的收容處所中的獨立空間接受訊問。然而,在行政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在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的例外情況是被允許的。同時,移民署在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不得拘束其身體。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名詞
  • 訊問名詞
  • 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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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