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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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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2. 2.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
  3. 3.受訊問端應於遠距審理後三日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行政法院。但經行政法院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針對每項條款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据第1條款,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需要陳述人簽名。具體操作上,行政法院將這些文件傳送至受訊問端,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受訊問端再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2. 根据第2條款,如果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文件,受訊問端應該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結文傳送回行政法院。 3. 根据第3條款,在遠距審理後的三日內,受訊問端應該將陳述人簽名後的遠距審理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的原本寄回行政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法院同意使用電子簽章的方式替代陳述人的簽名,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所提供的相關規定。例子可能涉及具體案例的細節,然而,並未提供與此法規有直接相關的案例。

  • 行政法名詞
  • 訊問名詞
  • 具結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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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