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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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針對每項條款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据第1條款,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需要陳述人簽名。具體操作上,行政法院將這些文件傳送至受訊問端,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受訊問端再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2. 根据第2條款,如果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文件,受訊問端應該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結文傳送回行政法院。 3. 根据第3條款,在遠距審理後的三日內,受訊問端應該將陳述人簽名後的遠距審理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的原本寄回行政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法院同意使用電子簽章的方式替代陳述人的簽名,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所提供的相關規定。例子可能涉及具體案例的細節,然而,並未提供與此法規有直接相關的案例。
- 行政法名詞
- 訊問名詞
- 具結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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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