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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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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與
行政法
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移民署處理
收容
聲請事件,而須移送受收容人至行政法院者,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時間、
通譯
需求等相關事宜。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為遠距審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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