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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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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2. 2.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而須移送受收容人至行政法院者,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時間、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為遠距審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9條」的兩項規定,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保持聯繫並交換意見,可以指定聯絡人和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此外,根據業務需要,他們還應該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系統和聯繫機制。如果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需要將受收容人移送到行政法院,他們應該在移送前先與該法院聯繫,討論移送時間和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同樣地,行政法院在進行收容聲請事件的遠距審理時也應該遵守這項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行政院移民署)。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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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