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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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9條」的兩項規定,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保持聯繫並交換意見,可以指定聯絡人和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此外,根據業務需要,他們還應該建立必要的資訊交換系統和聯繫機制。如果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需要將受收容人移送到行政法院,他們應該在移送前先與該法院聯繫,討論移送時間和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同樣地,行政法院在進行收容聲請事件的遠距審理時也應該遵守這項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行政院移民署)。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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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