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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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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移送相關作業時,屬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收容職務之人員;其有關戒具或武器之配帶及使用,適用本法第七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
  2. 2.受收容人移送行政法院後,至行政法院完成訊問而將受收容人解還前,由行政法院戒護。
  3. 3.行政法院應備置簿冊,記錄受收容人移送到院與解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並由移民署所屬人員簽章確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對收容聲請事件的移送作業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1. 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的移送作業時,指的是執行收容職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在處理移送作業期間,適用《收容聲請事件處理法》第72條及其相關規定,包括配帶和使用戒具或武器等事項。 2. 當受收容人被移送到行政法院後,要待行政法院完成訊問並將受收容人解還前,由行政法院負責戒護。 3. 行政法院應該準備一個簿冊,記錄受收容人移送到院和解還的時間,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並且由移民署所屬人員在簿冊上簽署確認。 以上是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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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移送相關作業時,屬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收容職務之人員;其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