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對收容聲請事件的移送作業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1. 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的移送作業時,指的是執行收容職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在處理移送作業期間,適用《收容聲請事件處理法》第72條及其相關規定,包括配帶和使用戒具或武器等事項。 2. 當受收容人被移送到行政法院後,要待行政法院完成訊問並將受收容人解還前,由行政法院負責戒護。 3. 行政法院應該準備一個簿冊,記錄受收容人移送到院和解還的時間,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並且由移民署所屬人員在簿冊上簽署確認。 以上是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 收容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訊問名詞
- 記錄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