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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