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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2. 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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