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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