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槍砲彈藥刀械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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