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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2.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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