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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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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保全業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在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保全業所屬人員應該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以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同時也應接受該保全業的監督。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保全業人員在蒐集個人資料時不超越必要的範圍,並且符合特定目的的要求,也要接受保全業的監督,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及隱私權。 參考資料:《保全業檔案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修訂)》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2018 年 12 月發佈,第18頁。該資料內容關於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及相關說明。 範例:例如,保全公司A的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需要蒐集客戶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聯絡方式等。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保全公司A的人員在蒐集這些個人資料時,應該確保這些蒐集行為符合蒐集要件,也應該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並接受保全業的監督。如果保全公司A的人員超越了必要的範圍或不符合特定目的,這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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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全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保全業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