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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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保全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和第9條有關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保全業應區分直接蒐集和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並分別訂定相應的告知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告知的工作。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www.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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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