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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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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保全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保全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保全業作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保全業應該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根據資料保護法第2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行業或業務發布命令或處分來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因此,這個條文要求保全業在接到限制命令或處分時,應該通知其所屬人員並確保其遵循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www.boca.gov.tw/np.asp?ctNode=536&mp=2&pet=122&fid=240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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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保全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保全業應通知所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