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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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保全業所蒐集的個人資料需要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時,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的情形,即是否有法律規定或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並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者是該個人資料已經是公開的或者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參考資料需要與此項法條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保全業需要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進行市場調查,則需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規定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例如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允許進行市場調查,並且是否已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則保全業可以依法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進行市場調查。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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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