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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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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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保全業在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權利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保全業應提供明確的聯絡窗口和聯絡方式,讓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便利地與他們進行溝通。 2. 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保全業在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的請求時,必須確認請求是由該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提出,或是經其授權委託的第三方。 3. 認有拒絕行使權利之事由:如果保全業認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的相關規定,可以拒絕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則應該附上合理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4. 收取必要成本費用:如果保全業在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的請求時需要支付相關成本費用,應該明確告知當事人收費的基準。 5. 遵守處理期限規定:保全業應該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關於處理個人資料的期限規定,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相應的請求或需求。 以上是對於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解釋。關於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本身,這是行政院公告的法規文件,最新版本為2015年修訂。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規定,保全業在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時,應遵守上述的五項規定。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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