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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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全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以下事項: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且委託他人執行時保全業應依第22條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來解釋這個法規: -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File/712863f9-6e29-4875-bb70-4f7cde47263b - "保全業基本知識彙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9年,https://labor.taiwan.gov.tw/file.ashx?id=1e476270-f5b3-45d1-a43e-773a7b9aac70 根據以上資料,我可以提供以下範例: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保全業公司應對所蒐集保管的個人資料檔案採取必要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例如,在存放紙本資料檔案時,公司應該使用安全的保護設施,例如密碼鎖、保險櫃等來避免機密資料外洩。同樣地,對於電子資料檔案的存放,公司應該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此外,當存有個人資料的媒體需要報廢或進行其他用途時,公司應該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保全業公司委託他人執行相關工作,則公司應依照第22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用途,請參照最新的法規資料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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